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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3条内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5-1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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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2023年5月8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修订条例(EU) 2023/923。旨在限制在聚氯乙烯(PVC)中使用铅稳定剂。此外,该法规还针对使用回收PVC制品的情况提出了一些例外。该修订自官方公告后第20日生效。

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3条(铅及其化合物)第2栏中,新增限制条件:

15. 如果聚氯乙烯(PVC)材料中铅的浓度≥0.1%(按重量计),则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制造聚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生产的物品。

16. 第15条应自2024年11月29日起生效。

17. 作为减免,在2025年5月28日之前,第15款不适用于含有回收柔性PVC的PVC制品。

18. 作为减免,回收硬质PVC中低于1.5%(按重量计),则在2033年5月28日之前,第15条不适用于以下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

(a)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在PVC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1%的材料的层上;

(c)在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隐蔽空间或空隙中使用的(正常使用时无法接近,不包括维护,例如电缆管道)型材和板材;

(d)用于室内建筑应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整个表面使用PVC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1%的材料生产的;

(e)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在PVC或其他铅浓度低于0.1%的材料的层上;

(f)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道配件。

从2026年5月28日起,参考第(a)至(d)点所述类别的硬质PVC只能用于生产任何这些类别的新制品。

在将含有重量等于或大于PVC材料的0.1%铅浓度的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放到市场上之前,供应商应确保它们上标明“含有≥0.1%铅”的声明,并且该标识应该明显、清晰且不易磨损。如果由于产品的性质而无法在产品上提供标识,则应该在包装上标识。

供应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供应商,应在国家执法机构要求提供文件证明来证实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来源的要求。可以使用提供追溯性和回收内容证明的计划所发行的证书,例如按照EN 15343:2007或等效公认标准制定的证书,以证实生产于联盟内的PVC制品的这些要求。针对进口产品中PVC的回收来源所作的要求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发行的提供等效追溯性和回收内容证明的证书。

到2028年5月28日,委员会应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对本段落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

19. 作为减免,第15条不适用于:

(a) 铅酸电池中的PVC-二氧化硅分离器,直到2023年5月28日;

(b) 根据第1段第2至5条和第7段第8和10款的规定所涵盖的制品;

(c) 适用于以下范围的制品:

(i) 涉及(EC)1935/2004号指令;

(ii) 涉及2011/65/EU号指令;

(iii) 涉及94/62/EC号指令;

(iv) 涉及2009/48/EC号指令。

按照例外规定,第15段不适用于2024年11月28日前投放的PVC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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