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REACH法规(EC)No 1907/2006附录17修订条例(EU)2023/923,修订第63条铅的相关限制要求,新增铅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该修订案将于公报发布后20日后生效,具有全面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将会对PVC相关制品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新增条款
物质名称
63.铅及其化合物
CAS编号:7439-92-1
EC编号:231-100-4
新增条款如下
15、如果铅的浓度等于或大于 PVC 材料重量的 0.1%,则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由氯乙烯 (“PVC”) 的聚合物或共聚物生产的物品。
16、第 15 段自 2024 年 11 月 29 日起适用。
17、作为豁免,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之前,第 15 段不适用于含有回收软质 PVC 的 PVC 制品。
18、作为豁免,如果铅浓度低于回收硬质 PVC 重量的 1.5%,第 15 段不得适用于以下含有回收硬质 PVC 的 PVC 制品,直至 2033 年 5 月 28 日:
(A)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用于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 PVC 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 PVC 或其他材料,铅浓度低于 0.1%(按重量计);
(C)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无法进入的地方,不包括维护,例如电缆管道);
(D)用于室内建筑应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是使用 PVC 或铅浓度低于 0.1%(重量)的其他材料生产的;
(E)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 PVC 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 PVC 或铅浓度低于 0.1%(重量)的其他材料;
(F)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配件。
从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从 (a) 至 (d) 点所指物品类别中回收的硬质 PVC 只能用于生产任何这些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铅浓度等于或大于 PVC 材料重量 0.1% 的回收硬质 PVC 的 PVC 制品的供应商应确保,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它们有明显、易读且不可磨灭的标记声明:“含铅量≥ 0,1 %”。因物品性质不能在物品上标注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