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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 SVHC认证 , ROHS认证 , CE认证
颜料办理REACH认证要测试多少钱

 根据REACH法规,有下列之一的物质,可以被视为非常高关注物质(SVHC)的:

  致癌,致突变或毒性(CMR的)繁殖;

  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的和有毒的;

  非常持久和生物累积(vPvBs);

  认真和/或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破坏荷尔蒙系统的物质;

  2012年的SVHC候选名单

  一个会员国主管机关或机构可以建议列入物质SVHC候选清单上的上述物业准备卷宗。然后邀请有兴趣的人士评论的档案,已经准备的物质。这个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结果是建立一个确定的物质,然后将这些视为授权的候选人名单。 (SVHC候选清单“)。

  授权,并从候选人名单中的一些物质,将优先列入附件XIV(SVHC的授权清单“)。授权名单的物质,不会被允许使用,投放市场后,要设置的,除非该公司被授予授权之日起或进口到欧盟的。

  物质SVHC候选清单上有144个和22个物质SVHC的授权名单(2013年4月7日更新)。下表所示的SVHC候选清单的更新历史。

  2013年新物质清单有144项有害化学物质。

  2014年6月16日,ECHA新增4种物质作为高关注度物质(SVHCs)。

  目前REACH法规候选清单上物质已经增加至161种,合计12批。

  具体内容

  REACH法规规定进入欧盟市场化学品和其它有形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负有以下义务:

  注册

  (整理并提交包括产品所含每种化学物质测试数据在内的详细报告。)

  REACH法规中,化学物质的注册范围主要包括:

  1. 数量≥1吨/年/人的独立存在的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

  2. 上游供应商中未注册的含量(重量比)≥2%且总量≥1吨/年/人的以单体单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单体或其他物质;

  3. 总量>1吨/年/人且正常或可合理预见使用状态下会有意释放的物品中物质(substances in articles);

  4. 总量>1吨/年/人,化学品局有理由怀疑会从物品中释放且这种释放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品中物质,化学品局可要求注册。

  REACH法规中,豁免注册的物质有:

  1. 1吨/年/人的物质

  2. 放射性物质

  3. 海关监管下的不做任何处理或加工的:(1)为再出口而暂存,或保税区或保税仓库中的;或(2)过境的

  4. 非分离中间体

  5. 运输危险物质的运输工具

  6. 废弃物

  7. 成员国因国防之因而豁免的

  8. 医药或兽药

  9. 食品或饲料中的添加剂、食品调味剂和动物营养剂

  10. 附件 IV中的物质(已知风险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质

  12. 再次进口已注册的物质本身或制品中的物质

  13. 已注册的物质本身、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质再次加工时(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应商中未注册的含量[重量比]≥2%且总量≥1吨/年的以单体单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单体或其他物质除外)

  15. 仅用于产品或研发的化学物质(PPORD)(5+5/10年)

  16. 只用于植保产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辅料(co-formulants)(视为已注册)

  17. 只用于生物杀灭剂中的活性成分(视为已注册)

  18. 根据79/831/EEC指令,已做过新化学物质申报的物质(视为已注册)

  评估

  (评估产品所含每种化学物质的安全系数。)

  评估的内容有:

  1,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物质评估是核查该种物质是否需要企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3,评估主要包括档案评估(Dossier evaluation)和物质评估(substance evaluation)。

  档案评估(Dossier evaluation)包括: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须于登记后3周内,将注册人的登记资料与完整性检查报告提供给成员国(Member State)主管机关。但在分阶段注册截至日期前2个月内收到的注册卷宗,需3个月时间进行审核;

  --. 非分阶段注册物质以及过了注册截止日期的分阶段注册物质,在审核未通过前,禁止在欧盟国家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成员国主管机关对技术档案进行审查:评估登记的技术文件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并检查动物试验计划,以避免不必要动物试验);

  --. 欧盟成员国审查提交的测试草案并起草相关决议。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进行实验,在(附件I规定的)截止期限内提交实验结果概要和研究方法建设性分析。

  (2)决议同a、但要求在修订的试验条件下进行。

  (3)决议同a、b或d,但当提交的试验目标与附件要求不一致时,要求增加一个或更多的试验。

  (4)驳回实验的提议。

  (5)决议同a、b或c,如果几个注册人提交相同试验建议,管理局在90天内协调其达成一致,找到一位进行试验来代表全体。

  (6)同意的实验应有45天的公示期。

  物质评估(substance evaluation)包括:

  --. 管理局为成员国提供评估优先物质的标准;

  --. 2011年12月1日提供评估滚动计划草案,以后是每年的2月28日前;

  --. 成员国从中选定物质制定持续三年的评估滚动计划,并进行评估;

  --. 管理局将终评估清单登于网上;

  --. 欧盟成员国需在规定期限内起草相关决议(新物质180天)要求进一步的信息资料。

  授权

  根据REACH法规第58条满足以下条件的物质可能会被加入到附件XIV中:

  a)根据67/548/EEC(就是现在的CLP法规),符合1类和2类致癌物分类标准的物质;

  b)根据67/548/EEC(就是现在的CLP法规),符合1类和2类致畸物分类标准的物质;

  c)根据67/548/EEC(就是现在的CLP法规),符合1类和2类生殖毒性物质分类标准的物质;

  d)据本法规附件XIII规定的标准属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

  e)据本法规附件XIII规定的标准属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

  f)物质诸如那些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d)(f)两项的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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